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习解读
4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苏省保险学会学习了万能险新规,梳理归纳了新规中的新要求,并对保险公司执行新规提出了初步建议。

一、新规核心要点梳理及与旧规对比分析

产品管理
1.最低保证利率动态调整机制。新规允许设置最低保证利率的保证期间,期满后可合理调整利率,原《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19号)仅规定“保证利率不得为负”,未提及调整机制。新规改变了以往保证利率固定不变的刚性限制,赋予险企应对利率波动的灵活性,将提高险企应对利差损风险的能力。
2.产品类型限制。新规仅允许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设计为万能型,其他产品(如护理险、健康险)禁止采用万能结构。原保监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2015〕19号的附件)未对产品类型作明确限制,新规进一步聚焦保障属性,将有效遏制“伪万能”创新产品。
3.保障期限与费用设计。新规禁止开发五年期以下万能险,保单持续奖励发放不得早于第5年,期缴基本保险费上限提高(单被保险人同一产品累计≤2万元)。原保监发〔2015〕19号文未禁止设计短期产品,所以市场3年期万能险一度成为主流产品。新规通过万能型产品的延长存续期限强化长期保障功能,将逐渐改变社会各界对万能险偏离保险保障的印象。
4.风险保障水平提高。万能险期交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其中超过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新规规定,保险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销售的同一款万能险产品,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2万元。对于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保单签发时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基本保险费的20倍。原监管规定身故保险金不得低于基本保费的1.05倍,因此市场上原主流万能险产品身故保险金额一般是基本保险费的105%颇受消费者质疑。
账户管理
1. 账户全流程规范。新规要求账户设立时规范启动资金划拨(6个月内完成)、存续期定期检视资产负债、注销时明确触发机制,旧规仅要求单独账户管理,未细化启动资金和储备机制。
2.结算利率与特别储备机制。新规规定,结算利率需基于真实投资收益,建立特别储备(仅用于平滑利率差额),并严格使用条件(如储备余额需超2%才可补差)。原《万能保险精算规定》未明确结算利率与投资收益的强制关联性,预期特别储备机制将防范收益虚增风险。
资金运用
1.投资集中度限制。新规规定,万能险资金投资单一未上市企业股权≤20%、单一不动产金融产品≤25%、非标资产合计≤45%(穿透管理)。原保监发〔2015〕19号未对非标资产比例作穿透式限制,新规显著收紧了万能险资金运用的集中度监管。
2.关联交易禁止。新规严禁通过嵌套、代持、通道业务等方式规避监管,《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仅原则性要求关联交易合规,新规明确禁止特定操作模式。
销售管理
新规要求保险公司制定销售“负面清单”,首次系统化列举违规场景,禁止使用“利息”“预期收益”宣传、变相缩短存续期、隐性担保等6类行为,禁止保险公司通过为万能险提供间接或隐性担保、变相缩短产品实际存续期限等方式,异化万能险产品属性。同时,新规强化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强调对最低保证利率调整、账户注销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事项,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告知消费者。新规原保监发〔2016〕199号仅禁止“预期收益”宣传,没有具体列举违规表现。

二、保险公司执行建议

产品端调整
投资端优化
运营管理升级
1.账户系统改造:完善万能型产品独立账户管理系统,实现启动资金划拨、储备计提、结算利率动态调整的自动化。
2.销售人员培训:针对负面清单开展专项培训,强化“保障属性”话术,禁止收益类比宣传。
风险管控
1.利差损压力测试:建立利率敏感性模型,模拟不同市场利率下最低保证利率调整对利差的影响。
2.关联交易审查:完善内控流程,对多层嵌套交易实施双重审批,定期向董事会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报告。

三、新旧规对比总结表



四、万能险监管规定梳理




参考资料:娄道永:精算师与大模型联合解读万能寿险新规:七处重大改变,如何影响市场?,今日保: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zMjUwMDE0NQ==&mid=2247568202&idx=1&sn=dbf0cf5866d2c03993328807a3813eb7&chksm=fba8200bbc68e56869680ccb6f8a2081344ac24a8be1775047829cc7e1d0aaf7d9b020ce7a76#rd
声明:文章发表的观点是江苏省保险学会学习研究监管政策的体会,属于学术观点,对相关政策的理解以制定该政策的部门官方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