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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三部门:保险公司不得引入保险中介办理首台(套)首批次综合保险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其中提到,注册资本金在25亿元及以上、近三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80%及以上、连续三年风险综合评级在B级及以上的保险公司,才能经营首台(套)首批次综合保险业务。此外,经营该业务的保险公司在产品费率厘定过程中附加费率不得高于25%;不得引入保险代理、经纪机构为其办理相关业务等;不得通过统括保单等方式跨区域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