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调整相关安排
6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公告》指出,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调整接收办理金融消费者反映投诉事项的职责分工,其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尊重和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及时稳妥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争议纠纷,强化源头治理和溯源整改,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