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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起纠纷 高效审判护权益

“感谢法官查明事实、公正审判维护了我们一家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宋某一将一面锦旗送到沛县法院,向案件承办法官表示由衷的感谢。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杨某、宋某一、宋某二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1月,投保人宋某在被告处投保了某款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2022年4月的一天早上,宋某被家人发现倒在自家院内,家人立刻把他送到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后发现宋某早已没有了呼吸心跳,且双侧瞳孔散大,全身冰凉,便向宋某家人宣告宋某已死亡的事实。

在处理宋某后事过程中,需要开具死亡证明,因时间紧急宋某家人一时抽不开身,邻居李某便到沛县某卫生院帮忙开证明,卫生院开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直接死亡原因为脑溢血,同时载明“死者生前患高血压”这一病史及症状体症。

保险理赔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以“宋某并非受到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宋某家人将其诉至沛县法院。

办理过程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窦藤秋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对需要厘清的疑点逐一询问。面对原被告的争议焦点,法官决定前往事发后的接诊医院全面了解情况。调查中发现,接诊医生的门诊病例中记载“头部外伤,病人已死亡”,且事发时的接诊医生称:“来的时候宋某已经去世了,满头血,前一晚应该就从车子上摔下来,第二天才有人发现,就是脑外伤造成的死亡”。

法官在审理中认为,对于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本案中,接诊医生与开具死亡证明的医生并非同一人,被告提交的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是医生根据李某的描述作出的记载,而接诊医生的病历记载及陈述是经过客观的接诊、观察作出的判断。当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存档第一联与通用门诊病历病史录对死亡原因的记载相互矛盾时,本院认为事发时接诊医生出具的通用门诊病历病史录的记载应为客观的真实情况,即宋某系头部外伤导致死亡,也就是意外伤害导致其死亡。对被告的抗辩,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判决作出后,被告主动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了保险赔付义务,至此,案件圆满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