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及时信息变更 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Y女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一份缴费期限为30年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2021年初,受疫情影响,Y女士返回老家工作,同时更换了手机号码,但没有通知保单服务人员,也未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热线进行联系电话变更。
2021年3月至5月,保险公司保单服务人员多次致电及上门拜访Y女士留存的联系地址,欲提醒其及时缴纳续期保费,均无法联系上。
2021年10月,Y女士不幸因“甲状腺癌”住院治疗,此时她才想起了自己曾购买的重疾保险并联系保险公司,希望能获得理赔,却被保险公司告知,由于其保单此前临近缴费期限,保险公司多次联系提醒其缴费未果,导致保单处于失效状态,故无法受理本次理赔申请。
Y女士带着无数的疑惑,仔细翻查自己手机通话记录及保单缴费银行账户流水,惊讶地发现,由于自身失业的原因,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且续期缴费银行卡一直未存入足额保险费,最终导致自己的保单失效,错失获得理赔金的机会。
【案例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按时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应尽的合同义务,只要保险合同因未及时缴费而影响到合同效力,就要由投保人来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L女士在保单缴费宽限期结束后仍未及时支付保险费,且地址、电话个人重要信息发生变更亦未主动告知保险公司,导致公司服务人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该由L女士自行承担。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1.做好保单存续管理。在投保时,消费者应选择常用银行卡,后续做好保单管理,在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存够足额的保费,以保证保险合同持续有效。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交纳当期保险费,可以充分利用保单宽限期筹集资金,在宽限期结束前交纳保险费,避免合同效力中止。
2.及时变更重要信息。在投保后,保险公司会提供一系列售后服务,如投保人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缴费账号等个人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需及时通知保单服务人员、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或前往所在城市的客服柜面办理变更手续,方便后续保险公司提供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