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险学会主办

【以案说险】保单失效有风险

【案例 简介】

W先生于2018年投保了一份重疾保险,但是2020年由于经济原因未缴纳保费,保单中止。2021年经济好转,W先生想恢复保单效力,但被告知需要重新进行健康告知,同时补齐所欠保费和利息。W先生告知在2020年体检时发现有高血压2级和高血糖。保险公司核保决定不同意复效,最终W先生只能退保,领取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W先生由于经济原因不能如期支付保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合同中止。后W先生在行使复效权利时,由于本人身体健康状况未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协议,最终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消费风险提示】

保险合同需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一是保险合同一旦失效,应尽快申请复效,避免因健康状况变化导致核保,导致无法复效。

二是在办理复效时,需如实告知复效时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根据告知的健康状况再次核保,对符合续保条件的方可恢复合同效力,不符合续保条件的,保险公司会拒绝复效申请。

三是需关注保险公司相关通知信息,避免因错过重要信息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同时,如留存在保险公司的联系方式、地址及缴期账号发生变化,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