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险学会主办

【以案说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需要及时通知保险人

【案例介绍】

岳某报案称其驾驶车辆在徐州某地发生双方事故,造成两车损失。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发现驾驶员岳某车辆为货拉拉营运货物,买保险时按照非营运购买。经保险公司深入调查取证,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时用于自家拉货,后看到别人货拉拉拉货可以赚点零花钱,车辆也搞起了货运,但未向保险公司告知该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更,最终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启示】

本案保险标的车辆投保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性质,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将车辆实际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标的车辆危险程度增加,导致事故后无法根据保险合同及条款约定申请索赔。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保险法规定的免责情形,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保险标的车辆使用性质如果发生改变,要及时通知保险人依法变更保险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