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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确保费率合理、准备金充裕——《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解读

农业保险(简称“农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已基本形成以成本保障型产品为主,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和指数保险等各类创新型产品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体系。数据显示,2022 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219.4亿元,为1.7亿户次农户提供了风险保障1。2022年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利润125.53亿元,其贡献最高的险种是农业保险(6123亿元) ,占总利润额近一半。2023年,截至一季度末,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409.85亿元,同比增长 32.15%,提供风险保障1.41万亿元。

为落实《农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全面贯彻《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化解农业风险、稳定农业生产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作用,实现基于地区风险的差异化定价工作目标,原银保监会于2023年4月21日发布《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共6个部分20条,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农业保险的特点

(一)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

农业保险是WTO规定的“绿箱”农业支持政策,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覆盖面达到了85%。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代替直接补贴对农业实施合理有效的保护,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农业保险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发展。2019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 年10月,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了该意见,从明确发展目标、提高服务能力、优化运行机制、加强基础建设等方面明晰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路径,为更好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23年1月印发《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指引》,规范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和管理,推动提升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的能力。

(二)农业保险保险标的具有生命性

农业保险保险标的是活的生物体,其成长过程紧密相连不能中断,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标的物生长规律给保险业务开展划定时间前提。

(三)农业生产的地域性动植物的生长和发育都要具备严格的自然条件,然而由于各地区的地形、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不同,再加上社会经济、生产条件、技术水平的不同,形成了动植物地域性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只能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保条件,而不可强求全国统一。

(四)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由于动植物生长受自然因素制约,具有明显的季节性,这就要求农业保险在整个业务操作过程中,必须对动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自然生态环境有正确的认识。

(五)农业保险经营风险高农村面广分散,各地自然条件与经济条件差别很大,农业生产具有周期长、季节性强、不稳定性程度高及露天作业等特点,从而使农业生产抗御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能力较弱,农业风险种类繁多,测定困难,损失测定复杂,由此而导致农业保险技术难度大、经营风险高,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农业保险虽与一般财产保险的精算原理有相同之处,但其费率精算又不能市场化,需要特殊的精算规则。《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强化保险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加大预防投入,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二、《规定》适用范围

农业保险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按农业种类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2)按危险性质,分为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病虫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3)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和一切险;(4)按赔付办法,可分为种植业损失险和收获险;(5)按保险赔付所依标准不同,可以分为事实损失保险和指数保险。

由于农业生产品类复杂,故保险品种也非常多,除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包括3大粮食作物及制种、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天然橡胶等16个关系国计民生的品种外,各地还积极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保险,目前全国农业保险承保的农作物品种超过270类。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积极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拓展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业务覆盖面,因地制宜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规定》第1条第1项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森林等农业保险业务。”

三、农业保险的精算规则

《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厘定农业保险费率时,应当符合非寿险精算原理,严格遵循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则。

(一)费率厘订

《规定》明确农业保险费率标准公式为:费率=基准费率x费率调整系数。其中,基准费率=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目标赔付率,目标赔付率=1-附加费率。财政补贴性产品的费率调整系数范围为[0.75-1.25],其他产品的费率调整系数范围为[0.5-1.5]。

1.基准纯风险损失率采行业基准

对于中国精算师协会已发布农业保险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产品,公司定价时的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应当使用行业基准,费率调整限于费率调整系数和附加费率。

2.财政补贴性产品附加费率限制

财政补贴性产品的附加费率不得高于25%,其他产品的上限可以适当提高。

3.保费充足性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费率与标的风险、经营成本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费率调整系数和附加费率,并进行保费充足性测试。

4.违规处罚措施

保险公司向监管机构备案的农业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形的,监管机构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该产品,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二)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费率回溯和纠偏机制,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合理考虑大灾影响,及时调整农业保险费率。

1.建立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调整的常态化机制

《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构建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发布农业保险纯风险损失费率,研究制定主要农作物、主要牲畜、重要'菜蓝子’品种和森林草原保险示范性条款,为保险机构产品开发、费率调整提供技术支持。建立科学的保险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基于地区风险的差异化定价,真实反映农业生产风险状况。'《规定》要求中国精算师协会加强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构建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发布农业保险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并根据市场实际风险情况,适时更新测算农业保险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建立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调整的常态化机制。

2.违规处罚措施

保险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农业保险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报表、文件、资料的,监管机构将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三)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

《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完善农业保险的保费充足性测试流程,评估保费不足准备金。

1.逐单测试未满期保单的保费充足性

对于中国精算师协会已发布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末逐单测试所有未满期保单的保费充足性,且保费不足准备金(PDR)不得低于规定标准。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末根据本规定评估农业保险保费不足准备金,并在次年3月31日前将评估结果报告公司所属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可以依据审慎监管原则,适时调整行业或个体保险公司进行保费充足性测试的频率、保费充足性测试所使用的k值。

2.违规处罚措施

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农业保险各项责任准备金,存在《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第34条列举的情形,监管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四、财产保险公司总精算师职责

精算师是具有数学和精算专业背景,具备精算资格,在保险公司中负责确定保险产品费率的合理性、审核准备金和评估公司财务状况等工作的专门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精算师不仅是一个技术岗位,而且也是重要的公司治理主体,被喻为风险的“警报员”。掌握着保险经营核心技术的总精算师,除了维护公司利益、帮助公司发展的任务外,也承担着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责任。

1.总精算师职责内容

《规定》要求作为公司农业保险精算管理第一责任人的总精算师严格遵照监管规定,切实履行责任:(1)在农业保险的准备金评估和产品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农业保险经营的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并审慎估计大灾损失;(2)若公司农业保险准备金回溯出现不利进展或持续定价不足等风险,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2.失责处罚措施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10修正)规定:总精算师违背精算职责,致使根据保监会规定应当由其签署的各项文件不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对总精算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总精算师未按照规定及时向保监会报告有关事项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近年来,已有多家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因保险产品不合规被罚。

结语:农业保险费率关系国家、保险人、农业经营主体三方面的经济利益,政策性很强,直接影响着农业保险的发展,故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备大灾”的原则,强化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确保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作者:魏祗澍

原文刊于《江苏保险》2023年第8期,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