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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保监局纪委日常监督提示 第1期:严防违规吃喝反弹

违规吃喝是“四风”问题的突出表现。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深入纠治违规吃喝作出部署,银保监会多次对违规吃喝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餐饮消费是促进经济复苏的重要手段。正常的宴请和赴宴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有些人为达到某种目的,采用请客吃饭的方式,拉拢腐蚀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结果是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短,最终受到严肃处理。


在此就相关问题进行提示提醒:

不得接受由监管对象支付费用的宴请。对于直接监管对象组织的宴请,要坚决予以回绝;对于有其他监管对象参加的宴请,要严格落实非公务交往报告制度,搞清楚由谁买单、是否有请托事项等,再决定是否参加。

对于有下属人员和企业老板参加的宴请,要想一想是否与自己所履行的公务相关,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如是,都应予以拒绝。对于其他吃请人情况、吃请动机、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也应自觉回避。

杜绝违规公款吃喝。严格公务接待管理,不得使用空白公函、虚假公函违规吃喝,不得搞“一函多餐”。确因工作需要安排的接待,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购买饮用酒水。

下属单位的人请吃饭能去吗?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追究的对象既包括组织者也包括参加者,无论是组织的人还是参加的人都应当给予一定的处分。因此,对下属单位的人组织的宴请,应当慎重参加,如果是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就是违纪行为;还有一些可能确实是私人宴请,但是由于与下属单位存在管理关系,则有可能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家宴能吃吗?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破坏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宴请”,包括在公务交往中的宴请和非公务交往中的宴请。接受这些活动安排,就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种“可能”,不以接受安排者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由党组织根据客观情况分析判断。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等活动,无论是什么标准,无论花费是否是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就一概不能接受。


对“吃公函”问题应如何认定把握?

“吃公函”问题,即通过空白公函、虚假公函等方式,违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是违规吃喝问题的隐形变异新表现。《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在实践中,对因临时工作、突发工作等客观原因导致的无公函接待,或以电话记录单、未加盖公章的调研方案、检查督办通知等代替公函的,应从严把握、实事求是分析,重点审核接待事由是否合理必要、接待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等。对确属合理必要的公务活动且需安排接待的前述情况,应严格落实公务接待制度、补齐相关手续。对以无实质内容的调研、检查等工作名义无公函接待的,既要追究接待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又要追究接待对象的责任。


对“一函多餐”问题应如何认识和把握?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据此,在一次公务活动中,同一接待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为同一接待对象至多安排一次工作餐。对违反公务接待公函制度,一个接待单位在同一公务活动中为同一接待对象安排多次工作餐的,或者将同一接待对象转到无相关公务活动的单位轮流接待,搞多次接待、转嫁费用的,系违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属于违规公款吃喝的隐形变异,要从严处理、严肃追责。


对差旅人员未按规定交纳用餐等费用问题应如何把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

党员干部在公务差旅中由接待单位按一定标准协助安排多次就餐,且本人按规定交纳餐费的,不认为是违纪。但接待对象应向接待单位说明用餐标准,并依据或参照有关规定交纳餐费。协助安排的就餐超出补助标准的,超出部分应由差旅人员自理,不得报销,也不得转嫁给接待单位,不得以差旅人员交纳合规部分、接待单位承担超出部分的方式变相提高就餐标准。


同城公务接待当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执法监督局副局长陈某等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问题。2022年1月11日,陈某等人赴江宁区检查违法用地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戴某、湖熟规划资源所所长时某等人参加。当天下午,检查组在湖熟街道尚桥社区结束工作后,接受该社区书记尤某宴请。餐后,每人还收受价值300余元的土特产1份,餐费、礼品费用共计6000余元由尤某支付。陈某、戴某、时某、尤枝花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人员受到相应处理。违纪款项予以收缴。


案例二:郴州市临武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原党组书记、四级调研员孙某,县委督查室原主任蒋某等人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问题。2022年10月18日下午,蒋某带队到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督查相关工作后,接受孙某邀请,参加某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晚餐,费用共计1820元。席间,多人饮酒。2022年12月,孙某、蒋某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处理,违纪费用被追缴


案例三: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摆榔乡原党委书记李某等人违规组织公款聚餐、饮酒问题。2022年4月,李某与摆榔乡党委副书记、乡长陈某,党委委员、武装部长李某3人商议,以干部调整工作交接为由,组织、邀约摆榔乡部分党政班子成员、干部职工及工作调动的干部共计50余人,在乡政府食堂违规公款聚餐、饮酒,支出5340元,造成不良影响。李某、陈某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四:湖南省衡阳县自然资源局违规使用“空白公函”等方式超标准接待问题。2018年至2020年,衡阳县自然资源局在公务接待中多次超标准接待,并通过填写“空白公函”、更换原始菜单、虚增接待次数等方式,将单次超标准公务接待拆分报账,共涉及超标准公务接待费11.9万余元。该局党组书记、局长庾某受到诫勉谈话、调整岗位处理,分管财务工作的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綦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吃喝问题无小事,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舌尖上的腐败”具有顽固性、反复性、隐蔽性等特点,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切实引以为鉴,带头遵守党纪党规,自觉抵制歪风邪气,既不做违规吃喝的组织者,也不做违规吃喝的参与者,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生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方正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