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险学会主办

以案说险:认识等待期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李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产品,3个月后李先生查出肺癌,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核查,李先生是在投保180天内确诊患有肺癌,依据条款约定,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故予以拒赔。

二、案件分析

等待期又称为免赔期、观察期,常见于健康保险合同中,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则称为等待期。比如重大疾病保险,一般会设置90天、180天等不同的等待期,医疗险一般设置30天的等待期。等待期一般是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算起,只适应于第一个保险年度,对于可续保保单来说,续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

保险公司设置等待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要发生保险事故,却马上投保,以求获得保险金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逆选择”。

本案中,李先生投保的是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虽保单在2021年1月已生效,但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该产品有180天的等待期,其在观察期内出险,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风险提示

对于想投保健康保险的保险消费者来说,了解等待期是了解和选择保险产品的前提,相关建议如下:

1.尽早投保。保险消费者应在身体健康时尽早投保,年龄越小保费越低,罹患疾病的风险越低,保障时间更长。虽然等待期在整个保险期间的占比小,出险概率低,但毕竟是风险保障的“真空期”,所以越早投保越好。

2.如实告知。保险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或者办理保险合同复效手续时,应当仔细了解等待期条款及责任免除的约定,同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减少理赔时因此而引发的合同纠纷。

3.慎重选择。保险消费者不用特别在意等待期时间的长短,当然同等条件下,选择等待期短的产品对自身更有利,但是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不能为了等待期而去选择保险产品。

交银人寿江苏省分公司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