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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被保险人被自己车辆撞伤向保险公司索赔,法院判决驳回

2019年10月26日,尹某在海门港新区某建设项目地块房屋拆除及残值处置权项目工程处参与装运渣土工作,同年10月27日下午1点30分左右,尹某将自有的轻型自卸货车停放于工地场地上,在装渣土过程中,因该车辆溜坡,尹某准备爬车踩刹车时摔倒被自己车辆左前轮胎压到腿部,导致受伤。该轻型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尹某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故尹某在出院后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自身无论何种情形都不构成第三者,本案的原告并不能按照第三者来予以索赔,案涉车辆并未投保车上人员险,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门法院经审理查明,尹某驾驶案涉车辆停车后,由于车辆溜坡被碰撞后压伤,而尹某仍为本车的被保险人,并非因物理位置的变化而转化为第三人,其无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近日,法院判决驳回尹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险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交强险中的“第三人”,是指交强险之被保险人对之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之人,机动车驾驶人因其本人的行为,造成自己损害,那么他就不可能成为其本人利益的侵权人,并对其自己的损害要求自己保险的赔偿,因此,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时,不能纳入第三人的范围。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