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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后无关原因死亡保险能否免赔残疾金

作者单位:海安市人民法院

作者:沈星杏 邢毅

被撞半年后因无关原因死亡,原先拟定的十年残疾赔偿金是否可以免赔?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残疾赔偿金有固定赔偿标准和期限,尽管当事人因无关原因死亡,但并不免除侵权人对案涉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赔偿责任,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2019年11月28日傍晚,张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路口,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该路口的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跌倒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李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张某、李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之时,该小轿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但由于双方对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协议,最终诉至法院。

2021年4月2日,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过程中,案件当事人经现场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口头裁定准许李某撤回对张某的起诉。其后,李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李某撤诉。

然而,同年5月2日,李某因自身疾病死亡。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关系,李某在事发后因自身疾病死亡,其家属丧失了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基础。李某子女再次将张某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其性质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是采用“定型化”的赔偿方式,不考虑受害人实际的生存年限和实际收入的减少。李某因交通事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定残之后因与交通事故无关的原因意外死亡,依照定型化赔偿的原则,残疾赔偿金的年限应当计算10年,而不能依照其实际生存年限对残疾赔偿金进行折算。综上,法院确认残疾赔偿金为55862.4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遂依照的相关规定,支持了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一审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规定设置了残疾赔偿金的固定赔偿标准和期限,即无论受害人的实际生存期间长于或短于一次性赔偿所预定的赔偿年限,残疾赔偿金均按照固定年限予以计算。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其损害后果已经产生,侵权人对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李某因自身疾病死亡,但并不免除侵权人对案涉交通事故致李某十级伤残的赔偿责任,故法院认定残疾赔偿金采取“定型化”赔偿方式是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