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险学会主办

支持受伤乘客直接索赔商业险——胡某芳与凤岗公汽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3日,凤岗公汽公司的公交车(司机为冯某平)发生三车相撞交通事故,公交车乘客胡某芳受伤,公交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三车均购买了交强险、公交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均由平安财险东莞公司承保。事故发生后,胡某芳住院治疗11天,诊断证明:出院后休息14天,加强营养。胡某芳诉至法院,要求凤岗公汽公司、冯某平、平安财险东莞公司支付住院费用、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8863元。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胡某芳作为公交车的乘客,因车祸受伤,属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但胡某芳作为遭受损害的第三者,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保险人索赔,需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将第三者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险种拓宽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包括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本案中,凤岗公汽公司向胡某芳赔偿后,势必会向平安财险东莞公司追偿,有鉴于此,在本案中直接判决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向胡某芳赔偿,更有利于减轻诉累,节约交易成本,也更有利于维护客运合同中受害旅客的合法权益。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即胡某芳可要求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1月27日,判决平安财险东莞公司赔付胡某芳人身损害赔偿金5306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原道路交通法律规定,受害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险种只限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民法典》为便于受害人获得赔偿,将上述险种的范围拓宽至包括承运人责任险在内的机动车商业险。人民法院积极适用《民法典》规定,更好地保障受伤乘客的合法权益,也节约维权和交易成本,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例选自广东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