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险学会主办

车辆“统筹互助“问题研究

2021年7月22日,银保监会财险部召集各银保监局及财险公司召开座谈会,调研部分业外机构经营“交通安全统筹”等类似车险业务情况及其风险。2021年8月19日,保险行业协会面向各财险公司发布《关于开展营业货车“统筹互助”有关情况调研的通知》,调研内容包括:“统筹互助”当前现状、问题分析,保险行业应对车辆“统筹互助”问题的意见及建议等。

“车辆安全统筹服务”,简称车辆“统筹互助”,是在国家认可下开展的一项互助共济形式。它以营运车辆为主要服务对象,因为风险系数高而被商业保险公司拒保的车主可以选择参与车辆安全统筹。与商业保险公司的车险产品相比,车辆安全统筹互助价格更低、条款也更加灵活。但其因缺少类似于商业保险的监管,故在业务迅速发展的同时,车辆安全统筹的经营风险也急剧累积,一旦“暴雷”,势必影响广大参与者的切实利益。

一、车辆“统筹互助”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与商业保险界限模糊,不利于参与者权益保护

车辆“统筹互助”没有严格的精算体系,也没有严格按照大数法则所必须具备的风险预测率来制定统筹互助费率。行业经营至今,已出现多起发生事故后得不到理赔的案例,参与其中的车主并不清楚这种服务与保险的区别。甚至有些经营“统筹互助“的组织使用与保险公司相同的名称,得不到理赔的车主纷纷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保险公司。

(二)缺乏监管,经营风险无法分散

车辆“统筹互助”缺少严格的管理体制,更无政府监管机构的专业性行业监管,“统筹互助”的经营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各类车辆统筹互助组织可以随时开业,也可以随时关闭,随意性很强。此外,因这些互助服务组织没有类似于保险行业责任准备金等的监管要求,故一旦经营者入不敷出,参与者的权益便无法得到保障。

二、车辆“统筹互助“的监管

从互助共济的角度来看,这种车辆“统筹互助”对那些不符合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条件的车辆确实可以起到保障的作用。2017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由此可见,互助共济的车险组织具备继续发展的可能性,但应予规范。

1.要设立车辆“统筹互助”的专门监管部门,统筹互助主体开业需得到审批

互助共济组织必须登记注册,不仅要有足额资本金,而且必须向监管机构提供作为未来履行义务的保证金。如果出现资金入不敷出,应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申请解散。解散程序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2.要满足互助共济组织的非营利性要求

按照国际惯例,互助共济组织不能是营利组织,必须是非营利组织。互助共济的车险组织应有科学的经营管理制度,有各层负责制,需要公开和披露国家规定的信息,做好接待投诉,建立相应的解决纠纷的机制。

3.车辆“统筹互助“的费率应当符合科学预测事故发生的风险率

费率和预测风险率必须报备,条款的审核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要进行科学定价,避免压低价格等恶意竞争。

三、车辆“统筹互助“的启示

(一)增加车险品种,调整车险费率

参与车辆“统筹互助”的车主是因其风险系数高被商业保险公司拒保,而不得不退而求其次选择参与车辆安全统筹。可见,车辆“统筹互助”的存在与发展实际上对车险业提出了车险产品以及费率调整的需求。保险公司可参照国外保险行业的做法,充分利用费率杠杆,依据车险事故发生的大数预测的风险发生率,及时调整费率,以应对不同层次车主的投保需求。

(二)加强监管,推进互助共济的发展

目前,全国总工会和部分省市已经在试行互助共济的保障形式,尤其是在上海、天津、南京、山东烟台等地区发展比较迅速。从车辆“统筹互助”的发展可知,对不同类型、不同群体内部的互助共济加以监管是引导其更好发展的路径。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金融与保险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原文刊于《江苏保险》2021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