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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无运输从业资格证,是否增加了被保险车辆的营运风险?——(2016)粤03民终12907号案件评析

在营运车辆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将驾驶人员没有驾驶执照、运输从业资格证作为免责条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否适用《保险法》19条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判决?本文针对(2016)粤03民终12907号案件进行详细分析。
 
【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6月3日13:45,吴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罗某,与张有兴驾驶停在路边的轻型箱式货车(驾驶室左侧前车门被打开)发生碰撞,吴某甲倒地后被同方向左侧车道正常行驶的,由刘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右后轮刮碰,吴某甲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有兴驾驶机动车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临时停车且打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甲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无证据证明刘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故刘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肇事车辆及保险情况:轻型箱式货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太平洋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7条责任免除的情形包括,第(三)项第5点:“使用各种专业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法院裁判思路】
一审法院认为:张有兴持有C1驾照,具有驾驶涉案型号车辆的能力,其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失去驾驶涉案车辆的资格,故该情形仅属于行政管理上的违法,而不构成民事赔偿的免责事由。从本案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受害人是因肇事司机打开驾驶室车门而发生碰撞并导致不幸的,与张有兴是否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无任何关联,有无从业资格证书也不会增加承保车辆的运行风险,保险公司仅以驾驶员未取得运输从业资格为由主张免责有违公平原则,不具有合理性。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有兴没有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而驾驶箱式货车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行为,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之一,故上诉人主张其无需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案涉事故赔偿责任的上诉意见,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
 
【案件分析】
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的驾驶员不具有驾照以及从业资格证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不属于我国《保险法》第19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我国《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出发,对于从事运输事业的营运车辆,规定驾驶人员必须具有符合其驾驶车辆要求的C1驾照,同时必须取得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与非营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不同,除了满足驾驶技能要求的驾照之外,营运车辆的驾驶员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依据我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6条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这一具体行政规章得以确立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1)实现国家对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2)保障其他道路参与人合法权利。
从营运车辆运行的事实关系出发,两证俱全的要求符合从事运输事业的营运车辆运行特点。营运车辆的驾驶员,除了具备基本的驾驶车辆的技能以外,还需要对所从事的营运事业有比一般驾驶员更多的了解,以及承担比一般驾驶员更多的义务。有驾照是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必要条件之一,其他条件还包括“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本案中,驾驶员打开车门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和两证的有无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取得实际要求驾驶员具备比一般驾驶员更多的经验和更高的驾驶技术。打开车门之前首先观察后视镜是否有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经过,是一个有经验的驾驶员应该懂得的常识。
因此笔者认为,从事运输事业的营运车辆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会增加其驾驶行为的风险。二审法院确认了保险合同中相关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而纠正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
(作者简介:潘红艳,吉林大学金融与保险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王美淇,吉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原文刊于《江苏保险》2021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