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江苏省保险学会正常运转,加强保险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精神和《江苏省保险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保险业和江苏省保险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江苏省保险学会的单位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都应按照一定标准按期向江苏省保险学会交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三条 单位会员每年应向学会交纳会费标准如下:
一、保险公司
(一)会长单位 20万/单位会员
(二)财险公司
1.业务规模10亿元(含10亿)及以下 1.5万/单位会员
2.业务规模10-20亿元(含20亿) 4万/单位会员
3.业务规模20-70亿元(含70亿) 7万/单位会员
4.业务规模70-140亿元(含140亿) 10万/单位会员
5.业务规模140-300亿元(含300亿) 13万/单位会员
6.业务规模300亿元以上 16万/单位会员
(三)寿险公司
1.业务规模15亿元(含15亿)及以下 1.5万/单位会员
2.业务规模15-50亿元(含50亿) 4万/单位会员
3.业务规模50-100亿元(含100亿) 7万/单位会员
4.业务规模100-200亿元(含200亿) 10万/单位会员
5.业务规模200-400亿元(含400亿) 13万/单位会员
6.业务规模400亿元以上 16万/单位会员
二、保险中介机构 3千元/单位会员
三、省、市级协会,科研教学单位 2千元/单位会员
第四条 会长单位只按“会长单位”标准收取会费,不重叠收取。
第三章 收取办法
第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学会秘书处发出会员交纳会费通知,所有会员按上述标准于4月底前通过转账等方式,将当年会费交纳到学会秘书处账户。收取会费后,秘书处应及时向交费单位开出财政部监制的“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四章 会费用途
第六条 学会收取会费贯彻“以支定收”和“量入为出”的原则,所收会费应全部用于学会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除了学会常设办事机构及专职人员的必要开支外,会费重点用于围绕江苏省保险学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 会费的调整
第七条 在会费短缺的情况下,学会组织大型活动或开展计划外的专项工作时,可单独筹集活动经费。筹集活动经费,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和协商的原则。
第八条 如果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有必要调整会费标准,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会费的管理
第九条 学会秘书处设立专门账户,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对会费进行严格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条 学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经费预算,严格进行预算管理。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理事会换届前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保险学会理事会。经2020年12月15日江苏省保险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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